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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行恐讓全民淪市場待宰羔羊! 外送工會:依法否准Grab併購foodpanda
生活中心/綜合報導
公平交易委員會近日就Grab Holdings Limited申報收購Delivery Hero集團旗下foodpanda台灣業務結合案公開徵求各界意見一事,全國外送產業工會今(8)日發出聲明稿表示,已於本月正式向公平會送交陳述意見書,涵蓋消費者利益、外送員權益及國家安全等多重面向。聲明稿中指出,Uber與Grab間的股權連結等,已非單純財務投資關係,足以影響市場競爭。再加上Uber對Delivery Hero的大幅持股,以及Grab取得foodpanda台灣業務後,可能實質重組為單一利益共同體。消費者的選擇權將遭到實質削弱,恐淪為任由市場支配的待宰羔羊,主張公平交易委員會應依法「否准」本案結合。
放行恐讓全民淪市場待宰羔羊! 外送工會:依法否准Grab併購foodpanda。(圖/全國外送產業工會理事長 陳昱安 提供)
工會於聲明稿指出,Uber與Grab間的股權連結、董事席位延伸及既存非競爭協議,已非單純財務投資關係,足以影響市場競爭意願及企業決策之重要治理連結。再加上Uber對Delivery Hero的大幅持股,以及Grab取得foodpanda台灣業務後,將可能實質重組為「單一利益共同體的龐大巨獸」。此案透過股權、董事治理及共同經濟利益,同時連結了買方市場、賣方市場及現存最大競爭者,形成前所未見的三重市場結構,其限制競爭的效果已遠非一般水平結合案件所能比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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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會表示,一旦市場競爭實質弱化,消費者未來極可能面臨外送費、服務費及會員方案價格逐步調升,以及平台對交易條件擁有更高主導權等情形,「消費者的選擇權與議價權將遭到實質削弱,淪為任由市場支配的待宰羔羊」。對合作店家而言,平台競爭減弱後,餐飲業者對平台之依賴程度勢必提高,面對抽成比例、廣告費、曝光排序費、行銷方案及其他交易條件時,議價能力將進一步下降。甚至可能被迫承擔更高抽成、更高廣告成本等合作限制,成為平台商業模式下的血汗店家。
工會質疑,Grab集團長期採取跨境資料治理模式,其與華為 GrabMaps合作、於北京設立研發中心,以及具有中資股東等制度性連結,均使其資料治理架構涉及跨境儲存、跨境存取及跨境分析等風險。外送平台每日掌握數百萬筆消費者、店家及外送員之個人資料、即時定位、交易紀錄、支付資訊及營運數據,一旦相關資料跨境流通或集中於境外管理,將嚴重衝擊我國個人資料保護、資通安全、關鍵數位基礎設施及國家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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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會於聲明稿中以四大具體疑慮表示立場。
一、勿陷入持股數字迷思,應審查 Uber 與 Grab 的實質控制力與經濟誘因
針對 Uber 與 Grab 之間的股權與治理關係,社會各界不應僅以「Uber 持有 Grab 約13%股權」的表面數字作為判斷依據,而應回歸競爭法及公司治理的實質審查精神。2018年 Uber 退出東南亞市場並取得 Grab 股權、董事席位,配合競業限制等交易安排,此一結構早已受到各國競爭主管機關高度關注。其重點從來不只是持股比例,而是是否因此形成超越一般財務投資人的「重大影響力」甚至「實質控制力」。即使今日 Uber 持股因 Grab 上市及增資而稀釋至約13%,但其仍為 Grab 重要股東之一並保有董事席位,得以接觸公司重大營運資訊、參與策略討論及公司治理決策。此外,雙方存在共同財務利益,Grab 營運績效及企業價值的提升將直接反映於 Uber 的投資報酬,使雙方在市場競爭上具有高度一致的經濟誘因,形成足以影響市場競爭秩序的實質影響力。
二、 兩大平台短期間密集的股權操作,已現壟斷風險,應直接依法否准
Grab 宣布收購 foodpanda 台灣業務後不到一個月內,Uber 隨即大幅提高對 Delivery Hero 的持股。外媒指出,Uber 已將其對 Delivery Hero 的經濟持股提高至36.83%(其中約24.99% 為直接普通股持股,其餘約11.84%則透過衍生性金融工具持有),並同步傳出 Uber 正推動對 Delivery Hero 的整體收購提案。此一股權變化與交易時序,客觀上已形成值得競爭主管機關高度重視的市場結構劇變:一方面 Grab 取得 foodpanda 台灣業務;另一方面 Uber 則同步擴大對 foodpanda 母公司 Delivery Hero 的經濟利益連結。兩項重大交易在極短期間內接續發生,其時間點、股權安排及市場效果,顯然已超越單純財務投資的範疇。若公平交易委員會無法排除實質限制競爭、形成共同利益或弱化市場競爭之風險,即不應僅以附加負擔或行為承諾作為補救措施,而應依《公平交易法》審查原則,直接否准本件結合案,以維護我國市場競爭、消費者權益及公共利益。
三、 Grab 在台缺乏在地實體,恐造成嚴重監理落差與執法成本
Grab 目前在台灣尚無自有公司登記主體,亦未建立具規模的在地投資與營運體系,其進入台灣市場主要係透過併購既有平台取得市場地位,而非採取自行設立公司、逐步投資、招募人力及建立營運基礎的穩健模式。此種市場進入方式,可能使主管機關在日常監理、資訊揭露、行政監督、法令遵循及責任追究等層面,面臨嚴重的監理落差。因此,公平交易委員會除應審查市場占有率及競爭效果外,更應將「企業在台投資實質」、「在地治理能力」、「法遵文化」、「監管配合程度」及「長期經營承諾」納入整體評估,避免未來因監理基礎不足而增加政府執法成本,進而影響消費者權益、市場公平競爭及平台經濟的健全發展。
四、 跨境資料治理涉及國安風險,攸關重大公共利益不應貿然放行
Grab 集團長期採取跨境資料治理模式,其與華為 GrabMaps 的合作,已涉及國家安全相關風險,必須納入整體評估,而非僅限於市場占有率或價格競爭之傳統分析。外送平台每日處理大量涉及消費者、店家及外送員的個人資料、交易紀錄、即時定位資訊、支付資訊及營運數據。一旦企業集團採取跨境資料管理模式,相關資料的蒐集、儲存、存取、分析及跨境傳輸機制,均涉及我國個人資料保護、資通安全及關鍵數位基礎設施管理等核心公共利益。任何無法排除重大資料安全及國家安全疑慮的結合案,都不應貿然放行。
工會最後強調,本案所涉及之風險,不僅是企業經營模式或市場競爭問題,更關乎我國數位治理、資通安全及國家安全利益。基於維護公平競爭、保障消費者與外送員權益,以及確保國家資料安全之法定責任,本工會再次強烈主張:「公平交易委員會應依法否准本件結合案!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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