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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口公布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 科技主管部门常年受理并集中审核拨付

作者: 点击: 发布时间:2026-10-22 05:39

原标题:海口公布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 科技主管部门常年受理并集中审核拨付

新海南客户端、南海网1月8日消息(记者 党朝峰)为加快推进海口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,依据有关规定,日前,海口市科工信局公布《海口市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:实施细则)。《实施细则》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,有效期三年。

《实施细则》所称研发机构包括重点实验室、技术创新中心、制造业创新中心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工程实验室、工程研究中心、企业技术中心、院士工作站、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。

《实施细则》提出,支持企业或产学研联合建设市级研发机构,筹建的市级研发机构在认定通过后按研发设备实际投资的30%给予事后补助,最高30万元。

鼓励企业申报省级研发机构认定,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、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并经认定为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的,根据省补助金额按照1:1给予配套支持,最高不超过50万元。

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、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在海口设立或联合设立国家级研发机构,对新设立的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一定补贴奖励。

(一)新设立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0万元的补贴奖励,按获批筹建与认定通过各50%兑现拨付;

(二)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、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补贴奖励;

(三)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(技术)研究中心、国家级技术转移中心、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补贴奖励。

申报流程规定,申报研发机构扶持资金按提交申请、审核公示、资金拨付的流程组织实施,由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向海口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,市科技主管部门常年受理并集中审核拨付。申报市级研发机构补助资金按每年发布的《海口市创新引导计划项目申报指南》实施。(党朝峰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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